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该规定中有关调解生效规则尚不明晰,将带来适用中的模糊.股东代表诉讼调解生效规则有其特殊性.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应当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生效,而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可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正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及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经审查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将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异议及审查的结论和理由载明于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