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