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意识和现代观念中,子女性别偏好,尤其是男孩偏好,从东亚、南亚,到中东以及北非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这是许多国家性别比偏高的社会文化基础。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多生孩子几乎是满足期望的子女性别结构的唯一手段。当今世界,无论是自愿的或是非自愿的生育率下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共同特征,少生孩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伴随现代避孕、胎儿性别鉴定、人工流产等技术的进步与普及,为人们满足既要少生,又要实现理想的子女性别结构提供了手段,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如韩国、中国、日本、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台湾、香港等。中国自1980年代就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偏高且持续上升的现象,有大量中外文献从社会、经济、文化、生育、死亡、统计等因素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历程、程度和原因进行了详尽的研究。经过一段时期的争论,达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是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导因素。但是,人们为什么要进行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流产?对这个问题尚缺乏深入一步的研究。本文将在对中国1980年代以来的出生性别比进行多种方法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特点、原因和性别选择模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简介:摘要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做了规定,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学术界对有关逃逸行为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罪过形式、司法认定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进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了一一甄别,以正视听。并且在此基础上,综观国外立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方面的立法完善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