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简介: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依据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无法通过欺骗机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认识结论,忽视了普通机器与电子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不同以及电子代理人在代行交易中的行为意义。立足于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层次,不应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在机器能够被视为电子代理人的场合,可以通过欺骗机器对背后权利人实施诈骗。
简介:在社会治理转型期,国家力量的向下渗透与社会力量的向上生长,会带来哪些新的治理经验?这些新实践是如何发生的?通过对典型个案的研究,本文认为基层政府在制度创新的压力与惯习之下,为加强国家权威的合法性,缓解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与基层政府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采取了代理人再生产的行动策略。这样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的产生,是国家在追求发展与威权体制约束下,在协调政府主导与社会自治间关系时进行的一种折衷选择,通过创新性地构建第三方合作平台,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得以有效聚集,基层民众对国家权威的合法性认同也得以加强。它既展现了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意志及导向性功能,也呈现出社会力量在向上生长的过程中是如何被吸纳整合,成为政府渗透基层的重要抓手。而要在“强政府”的基本场域下构建形成“强社会”的发展态势,则需要进一步调试各级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扩大资源配给方式的改革面向,回归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属性。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