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果“安全”的主体逐渐从传统的政治主体,转移为不断分化的个体和社会化集体,那么“安全观”首先应该是一种对社会新兴主体、个体、群体的深刻觉察。如果国家治理的工具逐渐和科技结合,当国家在使用科技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科技还可以不断消解原有的权力主体,并产生新的治理对象和权力中介形态,如此视角之下,国家安全不再是基于地理主权疆域,而是没有明显内外界域的新安全观念。灾害频仍的人粪纪世代,人粪正在目睹一次生物大灭绝和人工智能的崛起,它预示着一种全景化的危机型社会的来临,世界政治权力正在进行新的分化组合,全球政治的新游戏规则正在重新生成;同时由于人粪不断干预自然和人文的界限,尤其是不断通过科技创造新的能动性赋予方式,国家总体安全于是直接体现为对不同真实程度的安全护卫:现实安全、超现实安全、模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安全。
简介: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简介:本文基于2012年和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建立了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方程、过度劳动时间方程和持续过度劳动方程,并分析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工资水平低是导致农民工过度劳动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和持续过度劳动的概率;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减轻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和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性;不同职业类型的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农民工就业拥挤的职业中过度劳动现象更加严重。因而,政府部门在保证农民工基本收入的条件下,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受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增加其就业稳定性,消除职业隔离,将有助于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
简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衍生出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这类新型案件。从学理上,判断涉外因素的主流标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存在简单僵化的弊端;从立法上,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中新增了“兜底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从规范上预设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现。具体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认定,我国现有的仲裁法体系没有明确禁止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却倾向于否定此类仲裁的有效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态度,以2015年为重要分水岭,前后显现出较大的转变,最终在2015年底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对涉外因素认定的禁锢,对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识别实现重大突破。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角度观察,“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经济环境需要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识别的突破对此意义重大。
简介:交通肇事基本构罪中考虑“逃逸”因素容易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过度倚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置法因素,而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障法要求予以忽视,因“逃逸”入罪不符合罪状描述的“因而”的语义,也未充分认识到“两法”具有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具有不同的罪质,在交通肇事基本罪的责任认定中,应刨除逃逸因素,将引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作为非难的依据。并且,即便系逃逸之外的违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刑法上的肇事行为,应该综合考量刑法的规范目的、违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的预见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