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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标签: 地理标志 地理名称 专用标志 质量技术监督 审核批准 特定地域
  • 简介: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工会积极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其我省的《实施细则》,目前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普及和实施程度较广,在大多数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已趋向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也开始起步。

  • 标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福建 劳动保护 女职工权益
  • 简介:<正>1.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公布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标签: 个人信息保护 服务提供者 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用户个人 信息安全
  • 简介: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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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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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华社7月2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共二十七条,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 标签: 司法人员 依法履职 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权益保障机制
  • 简介: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编者注:1994年12月22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第14号令,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作出规定,本刊全文刊登: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

  • 标签: 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局 环境影响
  • 简介:把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仅仅看成普遍管辖权,这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然而,这种看法不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多种管辖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原意,同时不能完全体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目的.应把刑法第9条规定的刑事管辖权解读为:与国内保护管辖权相对应的国际保护管辖权.这一新解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拓宽与世界各国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空间;建构刑事管辖权“二元论”,更好地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有利于对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作全面理解.

  • 标签: 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国内保护管辖权 国际保护管辖权
  • 简介:距居住地3站有一家饭店,中等规模,是我做东请客时的首选。理由是他们比较平民化,价格适中,莱量也大,食客还可以自带酒水。

  • 标签: 自带酒水 居住地 平民化 饭店 价格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 标签: 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 消防法 检查规 火灾隐患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第四条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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