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指纹鉴定意见是指纹鉴定人员结合自身从业经验并通过一系列的检验获得的,整个指纹鉴定过程是由感性上升至理性的认知过程。在指纹鉴定过程中,指纹鉴定人员辨别现场指印中细节特征点的能力是影响指纹鉴定意见的重要因素,在获得样本指印后,对照样本指印确认现场指印中的细节特征点则直接决定着鉴定意见。考察指纹鉴定人员在检验现场指印时点取细节特征点的结果,以及获得样本指印后对现场指印细节特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指纹鉴定人员在不同条件下判断现场指印细节特征点的认知变化,有助于判断指纹鉴定人员在分析阶段理解现场指印特征的程度,有助于考察样本指印对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点取特征稳定性与指纹鉴定能力之间的关系,为指纹管理人员评估指纹鉴定人员鉴定能力提供一定帮助。本文重点针对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进行研究,邀请106家鉴定机构对4组指印进行特征点取,使用统计学工具对点取特征的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实验结果表明:不同机构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与现场指印质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高质量指印鉴定过程中,指纹鉴定人员选取特征的稳定较高,且样本指印未对鉴定人员的认知能力产生影响,低质量指印鉴定过程中,指纹鉴定人员在分析阶段和比对阶段点取特征的稳定性较差,尤其在高低质量区交界处点取特征的离散程度较高;点取特征变化指数I可有效衡量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指纹管理人员可依据I值变化程度,评估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进而采取相应培训措施,提高指纹鉴定过程中点取特征的稳定性,确保指纹鉴定质量。
简介: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后转为逮捕这一措施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系列问题,包括:平衡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与确保诉讼可控性之间的关系不明确、难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导致转捕的滥用以及可能出现审前羁押期限超过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期或者"刑期倒挂"的情形等。应当坚持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作为转捕的基本前提、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完善各项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形成合理的强制措施体系、建立危险驾驶案件"快速联动"办案机制等来解决实践问题。
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