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简介:政府职责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涉及到依法行政的判断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相关的宪法学理论,并没有对政府职责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政府职责的概念也不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它与政府职能、政府职权以及政府责任在很多场合被混用在一起,由此导致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下降。政府职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独立性、双重性、明确性和排他性等法律特征;分为抽象职责与具体职责,法定与非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职责,作为与不作为职责,承担与不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职责,独立承担与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可豁免与不可豁免法律责任的职责,平时与紧急状态时期的职责,公法与私法意义上职责。
简介:所谓职位分类,是指将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职位,按照其工作性质的不同,纵向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的职位按照其责任轻重、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进行横向的等级区分,划分为若干高低不同的职级、职等,进而对每一职级做出准确的定义和描述,制定出“职级规范”和“职位说明书”,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凡同一职等的所有职位可以在考试、任用、考核、晋升、报酬等方面适用相同的管理标准和管理办法.职位分类是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的基础,最早起源于美国工商企业的“工作分析”与“工作评价”制度.1905年美国芝加哥市政府借鉴工商企业实行“工作分析”与“工作评价”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首先确认在公务人员中实行以职位分类为基础的管理原则,并制定了《职位分类法》.1928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美国第一部《职位分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