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新文学的亲历者,周扬不仅以文学评论的形式参与新文学史的建构,而且在延安时期长期在延安鲁艺主讲全校大课"中国文艺运动史",并且编有讲义《新文学运动史讲义提纲》。此外,周扬在20世纪60年代初直接领导大学文科教材建设,对全国统编教材《中国现代文学史》发表了一篇很长的讲话,对现代文学史教材的书写提出了不少具体意见。周扬的"文艺为政治服务"的话语模式、新文学史的三个分期以及"以邪正为标准"的作家评价模式,都对后来的现代文学史教材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简介:一九九三年荆州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争创“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的竞赛活动。经过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已经产生,地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表彰。“十佳律师”为:石首市第二律师事务所赛中平监利县第二律师事务所袁守海松滋县律师事务所刘启斌仙桃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邹丽荣(女)钟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孔凡翠(女)公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施大谦京山县律师事务所邓年秀潜江市楚天津师事务所汪绍永江陵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刘于东荆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荣延春“十佳公证员’为:江陵县公证处肖国雄张良志公安县公证处周祖成松滋县公证处袁先茂石首市公证处杨仁涛天门市公证处张明鲜潜江市公证处胡先智仙桃市公证
简介:过去三十年中,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结合了传统合伙上的契约自由和传统公司上的债权人权利模式。法学者对这类新的组织形态更像合伙还是更像公司各持己见。持更类似合伙观点的人认为契约自由的程度是传统公司和合伙形式的本质区别,而持相反见解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人权利模式才是区别之关键。本文作者赞同后者。我们通过检视企业实体演变的过程来揭示:公司中传统刚性规则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护投资者的替代制度的发展,公司对刚性规则的需求日衰,而对契约自由的需求则日盛。本文中,作者首先讨论了企业实体演变的历史,侧重于讨论债权人保护在演变中的主要作用。随后,作者认为,尽管在讨论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时,法学者总是将注意力放在有限责任上,但区别公司与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人格屏蔽"——指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享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类型债权人。在讨论强的人格屏蔽的重要性——公司而非合伙的特征——以及该制度如何完善有限责任之后,作者得出结论:新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强的人格屏蔽扩展到受较少限制的企业实体的过程的产物,因此新的组织形态应视为公司的衍生而非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