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
简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性质,是建立在集权专制基础上的国家所有制,国家始终以皇帝的名义专享土地所有权。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土地占有权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并均配到全体农民手中,但国家是唯一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从未改变。在集权官僚制度下,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客体实质上是土地占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农民占有权之间的矛盾是土地权利关系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对土地占有权的重新均配,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区分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以至于学界对中国土地所有制性质的问题至今仍有争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国家凭借对土地的掌控进行政治动员的产物,并未因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兴起而发生改变。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农民土地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