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问题,是农村进行基层治理的依据之一。村规民约应当界定为村民以道德传统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风俗习惯,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合法性是村规民约的核心内容。当前的村规民约在合法性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方面是内容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二是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不到位。为了完善村规民约,解决村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考究在诉讼中的应用,从而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需要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限度三个方面进行。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对于促进基层治理,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策略主义是近年来学术界对基层政府运行逻辑和治理特点的一种描述和概括。从基层政府的运行角度看,策略主义虽然产生于微观层次的组织制度环境,但如果从社会宏观层面看,策略主义其实是当前社会较为普遍的一种行为逻辑和行为特点,泛滥于各行各业,而非只是基层政府的行为特点。只不过,由于基层政府处于各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最前端,加之处于压力型体系的最底端,受制于各类结构性因素,其策略主义的逻辑才如此彰显。因此,从根本上说,策略主义源于一种缺乏伦理底线、缺乏是非标准、缺乏核心价值观的宏观背景。因为价值观和文化形态是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制度构成的底线秩序,脱离相应的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之上的制度运行,很容易沦为一种纯粹的权力技术。
简介:有利益的村庄就会有乡村“混混”的身影,乡村“混混”积极介入乡村治理事务,型塑着基层治理生态。在富有矿藏的资源型村庄,对资源垄断利益的维持往往需要暴力,乡村“混混”通过滋扰和压制来参与利益分配。在城郊村庄,征地拆迁涉及各种重要利益,“混混”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基础,对“钉子户”形成压力,采取各种边缘或非法手段参与利益博弈。在一些传统农业型村庄,自上而下的各种项目投入落地,项目的争取、实施、推进过程,“混混”都可以参与其中,分享利益。“混混”介入乡村治理,形式上发生在市场和社会领域,政府处于超然位置,可以规避直接的责任。基层政府容忍或利用“混混”参与基层治理,源于行政体制内上下级之间责、权、利分配不对称背景下的“制度创新”需要。基层治理生态的改善,需要从多方面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