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六甲的土地总监列维思(Lewis)被指派与土地拥有者们交涉。1828年6月13日,列维思呈交给议会的报告指出,十分之一的土地已转至东印度公司的名下,每年所付出的赔偿大约在1735.5英镑。①转让手续仍未完成,因为一些介于四五平方英里的小产业仍未被赎回,原因不是土地拥有者缺席,就是土地拥有者们在法律上无权订立条约。到了1884年这些土地仍未被赎回。②暂时的计策是,这十分之一的土地在1828年7月至12月间应该被投入耕作,但在1828年12月11日,槟榔屿议会下令这些土地不应被耕作,而应交由马六甲土地部处理。③关于海峡殖民地政府土地法的完整资讯也寄给东印度公司理事会,理事们也对土地拥有者权力被赎回一事表达相当的喜悦。他们也通过了让槟榔屿议会直接管理这些土地的献议。
简介:面对马六甲海峡日益增大的海上溢油风险,应通过建立定期会议制度、领导机构运行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技术互助制度以及争端解决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马六甲海峡溢油应急反应合作机制。这不仅可以弥补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在溢油事故应急处理方面的缺失,且将从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合作义务的性质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在合作中的作用等方面为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3条提供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