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大通史》在内容方面有这样一些新特点。第一,在历史分期问题上避免以具体事件为标志截然断限,除了史前文化外,特别强调周秦之际、唐宋之际、明清之际以及20世纪上半叶这样几个重大的变化时期,以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变化为标准,以宗家结构的农耕生产方式为主要线索来判断不同阶段的社会性质,注意不同经济文化类型、宗家结构的农耕生产方式之不同表现形式的共存。第二,在充分认识到暴力革命的重大作用的同时,也强调革命前的长期积累过程,强调量变现象在历史上的作用,注意历史变化在革命前的积累和在革命后的长期延续。同时并不避讳暴力活动的某些负面效果。第三,在涉及中央政权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以及关于后者的方方面面时,应把它们放在与汉人地方政权同样的地位上,作为一个共存的区域或并《中国大通史》体例结构的创新立的政权来混同撰写,以凸显它们的独特性。第四,在社会阶级结构方面,除了两大对抗阶级以外,对各种在历史上起过重大作用的社会集团,诸如职业集团、性别集团等也给予重视,重视跨集团的空间组织,比如家庭、家族、社区,注意它们的层间流动和空间流动;与此同样的是,经济方面的部门经济和区域经济,文化方面的传承与传播等。第五,对包括衣食住行、习俗风尚、闲暇娱乐等在内的社会生活施以较多笔墨,在论述精英的思想文化成就的同时,特别注意民间文化和社会思潮。简言之,从纵的方面来看,对以往习用的社会形态划分方式加以变化;从横的方面来看,对以往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分块进行调整。
简介:为了改变股权利益原本合为一体且由股东单独享有的模式,特定主体可通过一定方式重新安排同一股权当中不同利益的归属。这一过程需要解构股权的利益结构。依据利益的内容可将股权利益分为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分离不只是实现两者的区隔,不同利益之间还可能重新组合,从而呈现分离的不同样态。分离可通过意定或法定两种形式实现,也可根据是由当事人主动进行还是由法律主导分为主动分离与法理分离两类。股权利益分离是公司法上分离理论的又一关键呈现。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可使得诸多在表面上看来并不存在关联的公司法问题统合于一个理论框架之中,并有助于理解股权及公司的本质。
简介: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关系密切,本文以中国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动的经验事实为研究对象,采用1953—2017年数据,运用VAR模型、C-D生产函数等对三者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分析发现,中国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动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因果关系;新中国成立至今第二产业在经济增长中起着主要的拉动作用,第三产业作用快速增强,第一产业平稳下降,符合工业化过程中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长期的、持久的,而就业结构变动可以增加就业和提高劳动效率,但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适应新时代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目标和"高质量"增长的需要,今后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第三次产业发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结构升级等问题。
简介:权力结构,是人类阶级社会的基本存在,成为人类社会形态的又一种表现形式。从本质上讲,权力结构体现的是生产力、权力、权利的互动演变关系,不同的权力结构,适应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构成不同的政治制度,提供不同的权利保障,产生不同的国家治理效能。权力结构关系政治制度“好”“坏”,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国家治理成败。事物发展呈现结构转换下的质量互变规律,社会形态的演变、国家治理的“好”“坏”同样呈现权力结构转换下的质量互变规律,科学的权力结构是价值圈、能力圈、支持圈“耐克区”的最大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权力结构思想内涵丰富,引领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科学权力结构构建,不断把中国特色权力结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经验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规范该制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于国家、社会公众、当事人和法院具有不同的功能,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强化效率价值和参与价值。相关司法解释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在制度结构上实现了公开对象的二元化,公开平台的统一化和公开内容的实质化。这项崭新的制度具有十分光明的适用前景,但在审判流程标准化、网上公开的业务流程、当事人异议机制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也不乏进步空间。通过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的理解、支持,当能形成积聚中国司法智慧的东方经验。
简介:人类正在经历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无疑已引发了全球性的重大社会结构变化。对此,法学界也开始密切关注传统的法制模式会相应受到怎样的冲击和发生怎样的变化。当今世界中,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针对"法的滞后性",在平台治理等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超常规且处于不断演化过程之中的"企业的制度自我生产机制"。这种法的生产机制的变革,正在使得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国家与企业、公与私等两元界限变得不断地模糊化。与此相关的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还引发了是否存在着数据垄断、财产权形态变化、差异化以及正义如何实现等新问题。《交大法学》编辑部于2018年1月18日特邀请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俞思瑛女士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等四位教授就上述问题,从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双向角度进行了深度对话。
简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我国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主线。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因在于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传统增长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内涵就是要从供给侧入手,围绕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推进改革,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以需求为导向增加有效供给,路径是以市场为导向增加资源配置活力,动力是以改革为引擎增加有效制度供给,最终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形成供求结构高效对接、生产力得到解放发展、经济保持中高速、产业迈向中高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处理好长期与短期的关系、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法和减法的关系。只有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才能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于2018年修宪写入《宪法》第1条第2款,虽然这一条旨在规范上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但也在客观上于宪法正文中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阶段性,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具有"中国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承接前两者,构成"八二宪法"的规范结构基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发展的逻辑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延续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又立足当下,从绝对的"公有制"改造变迁为"公私二元"并存。这一转变也符合中国历史上"公私"观念的变迁,即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都形成了一种容纳万民之私的"公"之观念,这也成为"八二宪法""公私二元"的思想基础。"八二宪法"便是对改革以来"公私二元"结构的规范体现,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