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在2002年企业为改制进行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公款850万元,致使该笔款项未参与资产评估.后经公司主管单位批准,该A公司与B公司(集体所有制)重组合并为C公司.2003年,在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明知该850万元未参与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未告知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该款真实来源,通过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C公司的职工配股.其中共为44名股东配股,董事会同时决定该44名股东用股份分红款偿还所借的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分别用该款为自己配股35万元.
简介:冻结涉恐资产可以有力地斩断恐怖组织及其人员实施恐怖活动的经济基础,因而冻结措施成为金融反恐的重要手段。英国《2010年涉恐资产冻结法》对涉恐资产冻结的相关措施作了专门的系统规定,该法令规定的冻结措施具有期限性、非终局性、冻结对象的广泛性等特征。我国的涉恐资产的冻结措施应当借鉴英国涉恐资产冻结的相关法律制度,注意不同法律制度问的相互配合,注重涉恐资产冻结中的权利保障,加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以便更好地实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