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一直采取国家全包、一包到底的政策;进入市场经济后,劳动者作为经济资源,开始变国家计划安置为市场调节配置就业.安置与配置,虽一字之差,内涵却迥然不同.第一,从市场主体上来看,“安置”是政府行为,“配置”是市场行为.“安置”多为从一而终,即使这个企业倒了,还需由政府安排到另一个企业去工作;配置则是动态的,以市场为导向,从业者随时可以转换工作岗位,转换所在企业,变换从事的行业工种.第二,从二者的性质上来看,安置者挂的是“金字招牌”,大多为国家企事业单位,端的是“铁饭碗”;配置者则青睐“天高任鸟飞”的民营经济领域.第三,从动力上来看,安置不求竞
简介:民事执行裁决权是执行中新兴的一种权力,是执行权力配置发展完善的产物。民事执行裁决权经历了审执不分和审执分离的不同阶段,但民事执行裁决权在配置中仍存在如下问题:执行裁决权仍然附属于执行局,执行裁决裁量权较大;执行人员难以适应专业化裁判的要求。从应然性分析,当前民事执行裁决权的配置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不符合按照权力性质分类配置原理,配置现状不符合执行裁决权的性质,不利于执行裁决案件的科学审理;不符合执行裁决的正当程序要求;不利于提高执行裁决工作效率和促进执行公正。为此,应首先明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权能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增设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案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集中到一个部门审理,建立完整的执行裁决机制,重新设立执行事务局,行使执行实施权。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