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简介:<正>政策与现实商业购销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就是指商品购销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收取或给付一部分货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预收预付货款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采用。如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九八五年八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中重申:“……商业预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允许预收、预付货款范围有哪些规定?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一是散见于各个单项合同条例对结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专项内容的法规性文件,如196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4年2月中国人民银
简介:【摘要】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等7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对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具有重要意义,但存在商业预付卡发行及管理缺乏法律支持、转让及使用环节缺乏管理措施、监管主体及处罚措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新规政策执行效果。【关键词】商业预付卡 法律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商业预付卡发行及管理缺乏法律支持。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通知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公室曾发出通知禁止使用购物卡;1998年和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再数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商业预付卡属“代币票券”范围,则商业预付卡发行行为为违法行为……
简介:本文介绍了互联网关键词付费搜索的基本情况,并介绍了中国和美国、欧盟付费搜索的几种主要类型案件的判决要点,包括假冒、在推广信息中使用他人商标、不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并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了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付费搜索的收益与损失。分析认为,如果禁止的话,对社会的损失为:大大拓宽对商标的保护范围,使商标权人怠于推出更好的产品,限制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总成本,迫使搜索引擎服务商改变现有业务和技术规则。而收益是降低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打击单纯想搭便车、或恶意诋毁他人的不当竞争行为,促使更多的人积极注册商标。综合比较收益和损失,认为不应禁止此模式,否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