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采用实验法选取河南省4所中学在校初二年级男生200名,进行步态测试,旨在发现现阶段青少年正常行走的步态差异,并对所得结果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1)青少年行走过程中,左、右足底各区域压力具有显著差异(P〈0.05)。足底各区最大的部位足底内外侧,最小区域是2—5趾骨。体重对足底压力具有一定的差异(P〈0.05),体重是增加足底区域压力的重要因素;(2)左、右足各区域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冲量最大的部位是第2跖骨,最小是第2~5趾骨,体重对足底冲量具有显著性相关性(P〈0.05);(3)左、右足底各区域接触面积第1~5跖骨具有显著差异(P〈0.05),而第1趾骨、第2~5趾骨、足弓、足跟内外侧不显著(P〉0.05)。各区域接触面积最大的是足跟内外侧,最小的是第5跖骨;(4)不同体重与步向角具有相关性(P〈0.05)。笔者研究的青少年的步向角平均在10.52±3.58°。其中35~40kg的测试者步向角为9.31±1.58。,50~55kg的测试者的步向角为11±1.58°。
简介:案情简介张某系马鞍山某国企员工,自1992年2月份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15天,其中包括13日、14日、20日、21日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主张上述4天年休假工资1971.49元。马鞍山某国企称:张某2014年12月8日填写了“职工请假单”,提出休2014年度15天年休假(2014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申请.但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需要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直至同年12月29日(星期一,其中27、28两天是双休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利、休了3天(即24日至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