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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结果
  • 简介:论俄语的不确定确定范畴李勤上海外国语大学一、不确定确定范畴的性质和结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确定确定范畴不是一般的语法范畴。传统的俄语描写语法遵循从形式到意义的原则,把不确定确定语义排除于语法范畴之外,认为它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表达手段,不具备语...

  • 标签: 功能语义场 语法范畴 表达手段 《中国俄语教学》 语义范畴 不定代词
  • 简介:论俄语中表不确定语义的句型李勤上海外国语大学俄语在不确定确定范畴的表达平面上有一个显著区别于其他语言的特点:简单句的一些句子模式(或句型)本身就具有固定的不确定语义。从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句法手段在整个不确定确定语义的表达体系中占有比较特殊而...

  • 标签: 行为主体 语义确定 句子模式 上下文语境 发话者 限定语
  • 简介:主谓语的协调联系表现在性、数、人称形式的一致上,可是,主语的结构及语义、谓语动词的词汇意义(表示存在、状态、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共同行为、分散行为)、文章的语体(公文、政论、科技、会话)、词序(主谓语的相互配置)、句子的逻辑意义及修辞色彩

  • 标签: 主谓语 复数形式 修辞色彩 逻辑意义 动词形式 词汇意义
  • 简介:由中国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的第二次少数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历时二十天,在16日闭幕。会议确定了今后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的原则,并制定出民族语文工作的跃进规划。参加讨论会的有各民族语文工作者、民族出版工作者、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负责人,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几民共和国教育部等有关单位的代麦,共一百二十六人。讨论会总结了几年来的工作,在经过充分争辩和研究后,确定了今后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的一般原则。讨论会认为:语言文字是交流思想的工具,它不仅直接影响着自己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并且对于祖

  • 标签: 民族语文 语言文字 出版工作者 民族事务 民族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
  • 简介:1990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高年级英语教学大纲》(试行本)规定,英语专业本科生应"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对英美国家的地理历史、社会状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比较了解",《大纲》要求本科生读懂

  • 标签: 英美文学教学 英语专业 英美文学课 学生 本科生 文学作品
  • 简介:正确选用行政公文的写文种.既是公文作必备的基本能力,也是从事文秘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国家主管部门对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十分重视,自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1993年11月和2000年8月两次进行了修订.对公文的文种类型和有关文种的使用范围都作了相应的调整。行政公文种类不算复杂,但每一种公文大都有若干不同的用途.而同一行文

  • 标签: 行政公文 文种 公文内容 文件处理 公文目标
  • 简介:<正>这里讲的乡镇教育行政干部,是专指农村乡镇一级管理教育的干部。它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乡政府主管教育或兼任乡教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其主要任务还是从事党政方面的工作,如有的区(镇)教委主任由党政一把手兼任,乡教委主任由乡行政一把手兼任,二是乡镇管理教育的专职干部,如乡教委专职副主任或文教助理,集中精力抓本辖区内各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工作;三是兼任乡教委副主任的乡初中校长或乡中心小学校

  • 标签: 行政干部 农村教育 基本素质 管理教育 干部素质 教育干部
  • 简介:联邦德国的社区行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在联邦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重地勾勒了联邦德国社区行政任务的形成和发展机制,以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特点,从而为探讨如何发展我国社区行政任务的形成和发展机制,更好地发挥地方积极性提供一个参照模式。

  • 标签: 社区行政 联邦德国 社区民主 形成和发展机制 公共行政现代化 价值观
  • 简介:阿尔泰语系研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历史比较法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尽管如此,直到现在同源词的存在仍受到怀疑,历史比较法的基本原则依然遭到质疑。以往的研究对语音对应规律的关注要比对语义的关注多得多。在重新审视阿尔泰语系比较研究方法、进一步探索方法的突破时,语义相近原则应得到重视。语义分析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有利于重新审视历史比较法、与语音对应规律的协同作用、为辨别同源和借用提供理据。

  • 标签: 同源词 语义 语义分析 蒙古语族 满—通古斯语族
  • 简介:德国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德国在行政法中承认行政法院的判决作为非成文法律渊源,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创造的相当一部分司法原则和行政裁判的效力已经突破了个案的约束,扩大到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规范上去。这一点与在立法上一贯奉行法典至上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貌似形成悖论。我们发现法官的作用不是机械地适用成文法,做到形式上的“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要在行政法律关系及其复杂和广泛的情况下,利用成文法这一“公理“去结合行政案件的具体事实,灵活地创造出法官法作为“推论”,并赋予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地位和效力,做到实质上的“依法裁判”。我们必须摆脱严格规则主义的概念法学的束缚,探寻法官造法的行为性质和依法裁判的真正内涵,在“造法”和“依法”的悖论中求得问题的消解。

  • 标签: 法官造法 行政法渊源 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