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中,法律信仰的转型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凸显而发生的。基督教理论承认人的有限自由意志,在上帝之下,君主必须服从神法和以神法为依据的法律,个人意志可以高于君权,由此形成了神权保护民权、对抗王权的局面。在自然法理论中,自由意志被理性所取代,人依赖理性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神法和自然法的世俗法。理性主义则认为,人不再需要神的帮助,仅凭理性的命令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理性本身的法律,获得对法律的信仰。西方法律信仰的转型经历了从自由意志到理性主义的演变历程。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将“公平”、“正义”等法治观念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对处于目前文化境遇中的中国人来说是必然的选择。
简介:现代主体性在一路高歌之后陷入了危机。主体性危机表明了主体性结构中自我与他人、经验与先验、理性与非理性等各种因素的缠绕遮蔽与对立冲突,因而主体自身发生着解构。现代主体是建立在排除和压制他者的基础上的,后现代哲学对主体的解构是对他者的肯定。他者并不是简单的人称称谓,而是寻求差异的一种复杂的话语语境。列维纳斯、德里达、福柯等人通过不同形象的他者的发掘瓦解了中心化的现代理性主体。尽管后现代哲学一再声称要探寻更复杂的主体性形式,但他们的理论诉求并未真正实现,而是陷入了新的理论困境。从根本上来说,后现代哲学提供的是一种消极和充满悖论的主体。在当代,最重要的不是对主体的解构,而是对它进行重建。重新思考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对于超越解构并且重建更具反思性的主体性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本文通过对审美主体和伦理主体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个体存在的伦理层面的含义.首先考察了老庄和海德格尔的后现代宗教式的主体和儒家形而上的宗教主体,以及儒家就伦理问题对于老庄的挑战.结论是他们都缺乏把他者的生存作为自己的绝对的责任的伦理含义,因而是审美主体.其次,通过对于环境主体和伦理主体及审美主体的关系的讨论,阐释了这样一个哲学基本问题:伦理存在必须以有限性存在为前提;而后者只是一个哲学的抽象.片面地强调人的有限性(尼采),片面强调有限存在与超越者的关系(老庄和海德格尔),或否认人的有限性,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人在这个世界上的伦理责任.后现代伦理学是指我,作为一个个体(me),对于他者的一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