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专利民行交叉案件的增多,专利确权与专利侵权诉讼的衔接问题被予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虽然通过设定不中止诉讼机制、裁定驳回另行起诉机制与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机制初步建立起了两程序的衔接机制,但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衔接机制概述入手,结合实践困境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路径。
简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对侵权赔偿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参照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提供了三种计算标准,下面就对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践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就是其失去的利润额。侵权产品上市后,会抢走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市场,致使专利权人获利减少。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这样计算: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侵害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专
简介: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我们日常业务中经常遇到有关专利侵权方面的咨询,也代理了一些专利侵权案。我们发现被控侵权者中有些人出于对专利法的陌生,一旦被控侵权就茫然不知所措,当辨不辩,以致败诉;有些人侵权后还无理纠缠,强词夺理,自然最终也难逃法律公正无情的惩处。我们认为作为被告被控专利侵权时,应冷静分析,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依据法律提出不同的抗辩理由。根据专利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作者认为可以下述理由对侵权指控进行抗辩:一、以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抗辩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21、22
简介:计算损失时,专利法仅考虑“实际损失”与完全赔偿原则出入较大,解释论上应作扩大解释;立法论上对于许可费损失等非难以量化的间接损失在加害人有故意的条件下,应纳入赔偿范围.对于规模经济带来的益处等特别遥远、发生概率较低的潜在损失具备悖俗和故意两个要件亦应考虑.证明因果关系时,勿强求流失利润与销量间高度因果联系之证据;但确定预期利润损失时仍应采“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用获利法时,法院可调取税务部门的纳税记录间接确定;专利权人营销能力和制造能力不足以达到侵权专利实施品数量时,要减少利润的核定.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依数量、加害行为、侵权行为人、主观状态细化并参照损失法上的不同法益位阶酌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