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确公证的举证责任,在公证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使有关当事人及时有效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并且对其主张负责,又便于公证机关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应的证据,正确而及时地审查、核实和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对这一问题,当前论及的较少,故笔者想就此发表如下浅见:一、公证举证责任的概念公证的举证责任,是指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为证明其申办公证对象主张权利真实性、合法性而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
简介: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赖的事实根据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在证据缺失或正反证据证明力相平情况下,所负担的主张不成立的后果责任。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本质上为说服责任,也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在英美法系,法学家认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基本一致。在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范围责任说占主要地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有两大模式。其一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二为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两个模式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一致,在事实认定上,后者模式似正在趋周于前者模式奉行的法定证据主义。在中国行政程序中,主张责任、肯定性抗辩、行政实体法律事实要件分类主要用于分配行政机关之举证责任。范围责任说较好地说明了行政机关负担法律问题之拳证责任。
简介:【摘要】医疗维权的核心内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起重要的作用的是举证责任。本文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增强患者的证据意识等几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构想。【关键词】医疗维权举证责任医疗侵权伴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人们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因医疗问题而引起的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医疗维权案件也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人体的差异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医疗维权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变成了一般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