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
简介:市场势力决定交易量的传导过程包含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但后者常被忽视。银行卡支付平台的基础设施投入使其市场势力与交易量相衔接,是形成间接效应的重要来源。基于寡头银行卡支付平台2006-2013年的季度运行数据,在考虑内生性问题的前提下,重点分析基础设施投入作为中间变量在市场势力决定支付平台交易量过程中所产生的间接效应。构建和运用基准模型研究的结果表明:基础设施投入在市场势力决定支付平台交易量过程中发挥了(完全)中介作用而非调节作用。即考虑到基础设施投入的作用后,市场势力对支付平台交易量的直接影响不再显著,市场势力只通过基础设施投入的"管道"功能间接影响支付平台的交易量。进一步分析发现,基础设施投入是一项被调节的中介变量,其间接效应(中介作用)受支付平台所有制的调节而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在开放式支付平台情境下呈现出显著的完全中介效应,在封闭式支付平台场景下则展现出显著的部分中介效应。政策启示是,中国银联宜致力于为成员机构营造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支付生态,共建和盘活并举,化解后银联时代交易量分流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