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价格鉴证业务实行政府准入制度。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地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鉴证准入规定,构成了我国价格鉴证准入制度。一、价格鉴证准入基本规定(一)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价格鉴证方面第一个综合性的基本规定。该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其中准入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2.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3.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4.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5.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