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后上诉谋取二次利益,以及"技术性上诉"问题,一些地方采取检察院抗诉和二审法院快速处理等方式予以应对,但是这些方法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为依据对上诉和抗诉进行限制。如果法院判决的刑罚未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属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提起上诉,则需要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上诉。同时对所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进行限制,如果法院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起诉书所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内判决且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就不能提起抗诉。最后,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还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具结书和判决书的签署和内容、规范量刑建议以及保障被告人反悔的权利等。
简介:摘要:为适应当前案件数量增多,缓解与更加合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2016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治路径,符合现行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当前犯罪“轻刑化”居多的现状。但同时在进行实践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亟待探讨与解决。例如:实践过程中导致的法院“形式化”审判,关于适用制度后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减轻的要求,以及适用制度对于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和避免被害人因为制度而受到“二次伤害”。本文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原意以及产生的背景下,就当前实践和试点的过程中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摘要在两年的试行中,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但从刑法的技术层面来看,刑事诉讼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合目的性,必须有一套统一的法律解释方式与立场。汉字艺术的博大精深,使语意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含义。不同人的经验阅历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法律的含义、适用场景和范围大小有着不同的分歧。法律解释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法律语义分歧的现象,出现在各个法律不适用的场合。法律解释是一种实践技术,指导法律的正确应用。通过法律解释来检验法律在社会中实施的效果。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的场合扮演引航者的角色,引导个案寻找正确的规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解释方法理论可以被所有法律从业者所掌握。我国法律解释活动被掌握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手中。一些权威的学术专家也将法律解释研究限于仅有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活动中。这是一种法律司法活动,而不是法律解释活动。在我看来,法律解释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是对法律的理解应用的前提。仅将法律解释方法束缚与某些领域会损害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进行规范解释,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对法律正当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