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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这一问题争论纷繁,形成了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说和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本文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及防止冤假错案,同时也是为了有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审查起诉中证据不够充足的案件可有条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二是严格执行口供补强规则,灵活把握证明标准;三是审判人员不得松懈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同时必须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证明标准
  • 简介:当前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有分歧,但认罪认罚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强化审前"证明准备"使得证据组合接近,甚至达到证明标准,藉此在刑事诉讼之纵向构造上启动程序简化,而庭审中需要在控方完成"他向"之"司法证明"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证明标准 证明难度 证明准备 程序简化
  • 简介: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制度,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几个协商环节。本文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机制、法律效果、成本效益等价值分析,思考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明知性以及量刑规范、辩护律师、被害人知情权等问题,审慎对待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措施。

  • 标签: 认罪认罚 辩诉交易 程序分流 量刑规范
  • 简介: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该制度与外国的辨诉交易制度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制度基础、内容、适用范围上都有质的区别。当前,这项制度存在证明标准不统一、从宽幅度不明确、值班律师职责模糊、被告人权利保护欠缺等问题。应当针对这些不足,逐一予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 标签: 认罪从宽 辩诉交易 完善路径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及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趋势,要求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认罪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明文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定,其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障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与逻辑、案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及认罪协议的审核几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相应参考。

  • 标签: 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资源
  • 简介:<正>某地一事业单位,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强烈。当执法监督部门“声明”要介入检查时,该单位却主动“找上门来”,把问题全“摊开”了,使问题很快地查了个清楚。执法部门领导认为这个单位问题虽严重,但能积极配合主动认错,给予象征性的经济处罚和“下不为例”的处理。这种“从宽处理”的现象值得深思。在经济活动领域里,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处理时固然应考虑其“态度如何”,但更重要的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如果仅凭“态度好”,

  • 标签: 处理从宽 执法监督 介入检查 从宽处理 象征性 财经纪律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已开展一年有余,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亦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试点工作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从宽”量刑问题,值得立法者重视。首先,应确定“从宽”量刑不得超过基准刑三分之一的最高上限;其次,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应体现层级性特征;最后,应拓宽“从宽”处理渠道,尤其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考虑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

  • 标签: 认罪认罚 从宽 量刑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制度化和具体化。该项制度改革正在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内容还不完善。其中在律师权限方面、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办案程序的设计等方面,现有法律都缺少明确而细致之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也会给实践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我们应当在试点实践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我们需要针对实际问题找到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为其能全面推广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权利保障 制度完善
  • 简介: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创新优化,是将刑事司法制度以制度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条例,主要运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审判裁决当中,贯穿于刑事诉讼审查的各个环节。是对传统抽象、笼统等法律条例的深化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具体内容、案件性质等做出了具体化、目的性的明确,为具体工作操作提供了有效性参考。

  • 标签: 认罪认罚 从宽 效率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侦查阶段 现有制度 衔接问题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已成为这一制度试点改革的一大难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争论流派众多,令人莫衷一是。然而,作为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的三个条件并未因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消失,在坚持实质真实原则的前提下,为避免"疑罪从轻"导致冤假错案,对定罪事实及不纯正的量刑事实之证明仍应坚持传统的证明标准,但证据的调查程序和证明规则可从简;而对于纯正的量刑事实证明之标准则可以适当降低,从而达到有的放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之目的。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定罪事实 量刑事实 证明标准
  • 简介: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它在感召犯罪人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都发挥过积极作用,直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被广泛运用并行之有效.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所反映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精神,极大地保障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的人权,因而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 标签: 坦白从宽 沉默权 犯罪集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被追诉方 现代法治国家
  • 简介: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后上诉谋取二次利益,以及"技术性上诉"问题,一些地方采取检察院抗诉和二审法院快速处理等方式予以应对,但是这些方法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为依据对上诉和抗诉进行限制。如果法院判决的刑罚未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属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提起上诉,则需要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上诉。同时对所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进行限制,如果法院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起诉书所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内判决且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就不能提起抗诉。最后,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还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具结书和判决书的签署和内容、规范量刑建议以及保障被告人反悔的权利等。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速裁 上诉 量刑建议
  • 简介:"坦白从宽"作为鼓励犯罪人供述的机制,与有罪推定没有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更是沉默权国家的司法配套机制."坦白从宽"对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我国将来顺应国际诉讼潮流逐步引进沉默权制度,必须以进一步完善鼓励供述的"坦白从宽"制度为前提.

  • 标签: "坦白从宽" 否定论 辨析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 鼓励供述机制
  • 简介:摘要:为适应当前案件数量增多,缓解与更加合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2016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治路径,符合现行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当前犯罪“轻刑化”居多的现状。但同时在进行实践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亟待探讨与解决。例如:实践过程中导致的法院“形式化”审判,关于适用制度后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减轻的要求,以及适用制度对于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和避免被害人因为制度而受到“二次伤害”。本文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原意以及产生的背景下,就当前实践和试点的过程中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证明标准 被害人权利
  • 简介:摘要在两年的试行中,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但从刑法的技术层面来看,刑事诉讼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合目的性,必须有一套统一的法律解释方式与立场。汉字艺术的博大精深,使语意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含义。不同人的经验阅历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法律的含义、适用场景和范围大小有着不同的分歧。法律解释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法律语义分歧的现象,出现在各个法律不适用的场合。法律解释是一种实践技术,指导法律的正确应用。通过法律解释来检验法律在社会中实施的效果。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的场合扮演引航者的角色,引导个案寻找正确的规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解释方法理论可以被所有法律从业者所掌握。我国法律解释活动被掌握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手中。一些权威的学术专家也将法律解释研究限于仅有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活动中。这是一种法律司法活动,而不是法律解释活动。在我看来,法律解释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是对法律的理解应用的前提。仅将法律解释方法束缚与某些领域会损害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进行规范解释,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对法律正当性的理解。

  • 标签: 认罪认罚 刑诉 规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