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 王某盖房子欠下村邻田某一些钱款。田常年在外打工,临走时王、田约定,王常年为田家从事种田、耕地等劳动,随叫随到,以劳务抵偿其欠下田家的债务,直至钱款还清为止。请问,这种以劳抵债的方式合法吗?读者:小河小河同志: 以劳抵债,是指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债务债权人双方自愿,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在城市、农村按法律规定雇工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就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对于以自己的劳动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涉及到以物抵债的合同纠纷数量在逐年增加。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审理程序中或者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达成的以物抵债和当事人的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前者已经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少有争议,而后者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有较多争论,尤其是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当前仍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必要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