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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立医事仲裁,实现医、法直接结合,同步完成医疗过错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摆脱医患纠纷法律处理困境的根本出路。公民是否享有人身权无需仲裁也不能仲裁,但患者的人身权是否受到医疗过错行为的侵犯、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则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起,医疗事故侵权赔偿已经不再属于卫生行政处理的范围,此时医事仲裁已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建立医事仲裁在制度基础与人才储备方面均有可行性。在医疗服务合同签订时、履行中、履行后,均应允许医患双方签署医患纠纷仲裁协议。架构医事仲裁的便捷方案是在现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临床医学专业的仲裁员,其他规制可适用《仲裁法》。

  • 标签: 医法结合 医事仲裁 可行性 医事仲裁协议 医事仲裁庭架构
  • 简介:仲裁与诉讼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主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它们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以其相互不可替代的优势并行地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仲裁所特有的非公开审理的保密性,一裁终局的效益性以及仲裁裁决的域外强制执行力是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 标签: 仲裁庭 诉讼 公开审理 强制执行力 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裁决
  • 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 标签: 中菲仲裁庭 南海争端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参与后续仲裁程序
  • 简介:基于当事人授权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完成使命理论等理论支撑,仲裁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确立并完善我国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需通过延后法院介入仲裁的时机、增加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定的受诉规定、废除法院内部的层报制度,进而规范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控制;同时,需取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异议决定权、撤消仲裁机构的前置表面审查程序,使得仲裁机构回归其辅助地位的本位;还需弥补现行仲裁不开庭审理情形的立法疏漏、扩充仲裁审理管辖权异议案由、赋予仲裁对继续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健全仲裁审查权限。

  • 标签: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仲裁机构 管辖权异议 仲裁监督
  • 简介: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8月16日裁定仲裁在裁决一家美国进口公司(ApexDigitalInc.)与中国出口公司(ChinaNationalMetalProductsImport/ExportCo.)的纠纷中适用其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标签: 仲裁庭 适用 仲裁规则 约定不明 仲裁条款 裁定
  • 简介:仲裁案的败诉方申请不予执行某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以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但是该裁定没有体现仲裁的话语权。

  • 标签: 仲裁 司法监督 不予执行 事实 事实的认定
  • 简介: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员的聘选、仲裁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 标签: 医疗纠纷 仲裁机构 仲裁庭
  • 简介: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始终是渊源于、因此也始终是服务于当事人这一基本主体的。为着这一目的而依托于当事人合意建构出来的仲裁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居于更主动的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去推动整个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些权力依其功能可分为三方面:独立仲裁权、自裁管辖权,以及程序管理权。独立仲裁权是其最高需要;自裁管辖权是对独立仲裁权最彻底的担保:同时,为推动独立仲裁有效施行,也需要仲裁具有必要的铁腕手段以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此即为仲裁的程序管理权.三权在握,国际体育仲裁就能确保公平、独立、高效地作出仲裁裁决。

  • 标签: 体育仲裁 仲裁庭 权限 奥运会仲裁
  • 简介:南海仲裁仲裁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 标签: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 管辖权程序 实体问题程序 政策选择
  • 简介:(CATTI)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国内最具权威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该考试在国家人事部指导下,由中国外文局组织实施与管理。

  • 标签: 中国外文局 仲裁庭 谈话 裁决 南海 王毅
  • 简介:本文从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性质、主权国家及商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期待等角度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应当适用强制性规则。但应注意在各国利益间保持中立,不应直接适用仲裁地国或准据法国的强制性规则。作者还对仲裁应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则进行了探讨。对特别连接理论、事实因素理论进行了分析。

  • 标签: 强制性规则 仲裁庭 直接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地 准据法
  • 简介: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仲裁(以下简称"仲裁")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外交部 仲裁庭 仲裁案 菲律宾 裁决
  • 简介: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 标签: 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 简介: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相关条款的文本分析,提出《公约》并没有赋予"混合争议"的领土主权争端以明示管辖权基础,《公约》第298条第1款(a)(i)项亦未能赋予其以隐含管辖权基础。并通过对涉及"混合争议"情形的圭亚那诉苏里南案、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的分析,提出目前为止的海洋法国际司法实践,并未肯定对该情形下领土争端的管辖权。而且,将海洋争端剥离出"混合争议"进行强行裁决的做法违反《公约》管辖权限制。最后,在上述推论的基础上结合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仲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所涉及到的"混合争议"没有管辖权。

  • 标签: 混合争议 领土争端 隐含管辖权 切割路径 中菲南海仲裁案
  • 简介:本文以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本文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形与案件,对相关的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对法庭之友意见的接受情况。随后,本文指出了中国台湾地区"CSIL"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的意义,并总结到"CSIL"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有被仲裁注意到且部分采纳。

  • 标签: 法庭之友意见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