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依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减,既意味着企业将少缴所得税而增加净利润.也意味着企业在有效地依法维护着自身的合法利益。由于职业习惯。税务机关的人员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往往深入探究、倍加关注,但企业在漏填调减项目时他们则往往怠于深究,不作提示。这就要求企业经办税收计算的会计人员能够熟知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并结合所得税备查登记簿(台账)等记录,认真、详细地排查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纳税调减项目。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新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法规性文件.从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个方面.研究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中的纳税调减。
简介:现行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规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Nsoo万元,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1200万元,即达到限额以上企业标准,纳入到“一套表”中,参加网上直报。而在实际基层统计工作中,要想切实掌握真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是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存在一定难度。一、限额以上企业标准与目前的基层统计工作环境存在一定差距第一,众所周知,所有企业经营都是围绕利润而运行的,企业为规避经营风险,规避税费,可能会瞒报营业收入,所以,常常会出现,从表面上看,规模挺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客流不断,就是营业收入不达标,纳不到限额以上企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