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国家税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到建筑工程造价内,而企业管理费作为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对企业管理费的取定有重大影响。“营改增”后全国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类的文件中均涉及到企业管理费构成内容、计费基数以及费率的改变。检索中国期刊网数据库(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CNKI)可以发现关于“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问题缺乏内容界定的研究,特别是企业管理费费率的取定问题。为了尽可能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并减少其为企业管理费的界定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用内容对比分析法,从企业管理费的构成内容、计费基数和企业管理费费率三个关键角度出发,以能够影响计取企业管理费费用的各种直接因素为对象,综合对比全国范围内三十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说明企业管理费构成内容的变化情况、企业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管理费费率计取方式的变化情况,以期清晰地界定“营改增”后的企业管理费的费用标准,为建筑相关企业异地投标提供参考性意见,有利于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利于体现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体系。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数字化经济逐渐成为常态,企业管理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部分,同时也在企业利润表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许多企业通过操控管理费用来避税和调节利润表,达到盈利和筹资目的,但导致避税和利润虚高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加强对企业管理费用的监管至关重要,以此可以有效减少避税和利润虚高的现象,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权益。
简介:<正>我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度起,开征娱乐业、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近日,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过程中发现,一些商户将税务部门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文化部门征收的文娱场所管理费混为一谈,误解为是重复征费,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予澄清:首先是二者性质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向受益的文娱场所收取的管理有偿服务费用,是直接用于城乡管理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委托税务机关向娱乐业、广告业收取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其次,二者征收方法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依照缴费人年度经营额和5%的费率按年一次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照缴费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按月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