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的确立在法学界内出现较大的争议,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对优先次序的确定。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如何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等。由此,本文主要基于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观点及法律性质,分析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探究该项权利的成立要件,并论述承包人正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最后基于民法角度针对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旨在为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实务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