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
简介:目的探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后早期妊娠丢失的相关因素。方法回顾性分析体外受精获得妊娠1720个周期的临床资料,按妊娠结局研究对象分为三组:A组(生化妊娠组)、B组(早期自然流产组)、C组(对照组)。C组为正常分娩或继续妊娠超过3个月者。分析3组患者基本情况、促排卵及体外受精过程对妊娠结局的影响。结果B组年龄、基础促卵泡激素(basicfolliclestimulatinghormone,bFSH)水平、≥2次自然流产史高于A组和C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有P〈0.001);C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umanchorionicgonadotropin,HCG)注射后雌激素(estrogenichormone,E2)水平下降率、卵泡晚期添加人绝经期促性腺激素(humanmenopausalgonadotropin,HMG)剂量及辅助孵化比例低于A组、B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短方案组早期流产率高于长方案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的早期流产率高于输卵管性不孕因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年龄及≥2次自然流产史是早期自然流产的独立风险因素。结论高龄及≥2次自然流产史是体外受精早期自然流产的独立风险因素。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和探讨取卵日卵泡大小对体外受精后胚胎早期发育影响的护理。方法选取我院2014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120例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患者作为研究对象,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注射日、取卵日均由经专职培训的护理人员执行,严格检测取卵日卵泡大小、测定液体量,按卵泡大小分为小卵泡组、中卵泡组及大卵泡组。结果三组MⅠ卵子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中卵泡组和大卵泡组MⅡ卵子率、GV卵子率及退化卵子率与小卵泡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大卵泡组胚胎率高于中卵泡组,中卵泡组胚胎率较小卵泡组更高(P<0.05)。结论在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中,选择取卵日直径≥15mm的卵泡,并由专业护理人员进行监测,有利于促进卵泡成熟、受精及胚胎早期发育,从而提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成功率。
简介:摘要成功的繁殖需要配子成熟、受精和早期胚胎发育。卵母细胞成熟包括一系列形态学和分子学变化,经历生发泡期、减数分裂I中期和减数分裂II中期(MⅡ)。而后精子与MⅡ期的卵母细胞融合,启动胚胎发育,逐步形成各种器官及组织。因此,卵母细胞发育过程中任何一个步骤失败都会导致不孕。然而,人类卵母细胞发育停滞的遗传学病因大多仍不甚清楚。母源RNA和蛋白质对维持正常的胚胎早期发育至关重要。皮质下母源复合体组分基因及其他特定基因的突变与临床上一些体外受精/卵胞质内单精子注射(IVF/ICSI)反复失败的女性不孕症相关。本文结合近期研究就人类卵子生成、受精及早期胚胎发育异常的遗传学基础进行简要综述。
简介: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基因技术不断成熟,其中较为突出、引起较大争议的就是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不可否认,这项技术为一些无法攻克的医学难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即从根源上杜绝患病的可能性。但是任何科技都是一把双刃剑,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滥用难免会面临一系列伦理乃至是法律问题,比如对于“定制婴儿”如何约束?如何保障基因编辑技术使用正当?基因编辑的广泛使用带来的社会阶级固化和两极分化如何避免?这些都是我们在学习、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时候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健全伦理和法律的同步规范;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并不断加强科研人员、医疗工作者的伦理道德修养。
简介:研究自由或者医学进步使宪法遭受了严峻的考验。生物医学的研究向法学家们提出了挑战。21世纪初,科学实验中胚胎的可用性问题涉及到科研自由的宪法界限,人类胚胎的保护已成为对宪法的关键性挑战。在英美等国对克隆技术研究持宽松态度的影响下,德国也发生了该领域的激烈讨论。本文的研究却明确指出,虽然正是基于德国《基本法》的保护尊严观念,主流思想拒绝人类基因复制。但考虑到干细胞适于被培育出人体组织、部分器官或者整个器官,并且它们在被植入各患者体内将显著提高治疗效果,那么赋予这种行为方式合理性、合法性,这恰恰关系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因此,对胚胎的适当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首先较为详细地分析宪法的基本规定,同时试着阐述现有体系内的价值矛盾并努力解决这些矛盾,最后尝试寻求保护胚胎的合宪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