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应为变适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而不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适法行为,即凡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以外之行为,其范围排除了非法占有,外延又大于合法占有;合法行为,指不违反法律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行为,对于侵占行为中"代为保管”中的两种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界定,只有用适法行为才可以合理地涵盖之;持有,仅指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以占有意思为要件,由其来界定侵占行为将会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意思即为"非法所有”,而占有和所有在民法理论中的解释是有区别的,因此,为避免学理解释的麻烦,建议直接使用"非法占有".
简介:一我国侵占罪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罪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罪。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1.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作为物质表现对象的公私财物,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