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2年10月8日,个体户胡某与陈某签订了食油折价借贷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向陈某借食用花生油120斤,按当地市价每斤2.5元折算为人民币300元,借期1年,到期按当地还款时的价格折款给陈某,保值不计息。1993年10月,该地的食用花生油价格涨至每斤4.5元,陈某依据合同,要求胡某按照此价格计算偿付款项540元,胡某则以利息太高,原合同条款无效为由拒付,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就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的花生油折价借贷保值条款是否有效颇有争议,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实物(花生油)折价借贷合同保值条款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实物折价借贷合同的保值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实物折价借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