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本研究在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新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做出解读,对以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预防与惩治提出和补充可行有效的建议,可以从立法严格管理和司法精确惩治,政府部门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和积极开展民众安全乘车意识的社会宣传活动等方面,达到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公共交通数量猛增,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也越发增多。因此,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刑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新罪的制定、修改历经了艰辛和漫长的过程,但是要在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新法更非易事。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以来,学界已经对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由于出台不久,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新的入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简介:一、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的必要性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绩效、商品质量、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简言之,商业信誉就是一个企业的公众形象,它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无价之宝,同时,商业信誉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它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良好的信誉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其经济价值是巨大的,但由于它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往往难以控制,因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和侵害,从而给商业信誉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给商誉权提供最为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刑法的适度参与,则是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屏障,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就是以立法手段来构筑这道重要的、也是最强硬的法律屏障。
简介:[目的]保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法]从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对这种犯罪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结果]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返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或该行为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1.有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2.是否引起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3.把握本罪与其他有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界限.[结论]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执法工作应进一步得到加强.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物质财富越来越充裕的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的安宁和环境的洁净,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和快适。在现实生活中,害及他人生活的安宁和洁净、精神的自由和快适的事,不仅相当普遍,而且日趋突出。例如夜深人静7,卡拉OK仍继续不停,以致损害邻人的宁静生活;易腐霉变质物品随处堆放或扔抛,造成的异味恶臭使邻人难以忍受;建造不恰当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使邻人的采光、通风受到妨害等等。虽然现时人们对此往往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不以为然;或者羞于言齿,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这固然有利于邻人和睦相处,维系社会和谐安定,但客观上却助长一些人对权利的滥用,以致加剧生活环境的更加恶化。人们往往认为,这是一个社
简介: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罪”,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