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自由,但这只是人身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身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简介:摘要《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作为单独的条文进行明确,而是将“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散漫规定在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774条第二句与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第791条。未给予该具体人格权充分的重视。第774条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同置,并非是《民法总则》109条的具体化,实质上仍然是将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混乱了该条款的立法逻辑结构。第791条直接取舍于宪法条文且置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章节之下,无法构建起完整的人身自由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制度,难以弥补私法规定上的不足。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本质上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范畴。建议将这两个条文对应宪法第37条规定“人身自由”的内容,整合为“人身自由权”并与“身体权”独立成章予以明确规定。
简介:德国的学术研究自由权以《联邦德国基本法》第5条为规范基础,主要由“研究自由”与“教学自由”等两个内容构成,以“大学自治”为组织保障。在美国,经由“史维慈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与“凯西诉纽约州立大学管理委员会”案等案件,宪法上的学术研究自由权受到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切。中国的学术研究自由权以《宪法》第47条和《高等教育法》第10条等条款为规范基础,以“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为外在限度,以“可证”、“客观”等学术伦理为内在限度。大学教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关司法案例评述的学术观点,属于“学术研究自由权”而非“表达自由权”的规范范围,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