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的茶文化是非常发达的,也是博大精深的。大概由于茶本身的功能就不同于一般的粮食和蔬菜,既能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也能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要,所以它才能成为中国饮食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作为一种文化,饮茶不仅是解渴的行为,它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如茶俗、茶风、茶道、茶艺,还衍生出许多精神产品,如诗歌、戏曲、小说、绘画。特别是在儒家之礼仪、道家之自在、佛家之淡泊等精神的熏陶下,茶文化已然代表了一种人生的追求和生活的方式。由此可见,茶文化是茶的自然性与饮茶所伴生的人文精神的融合。它丰富了人的情感,滋润了人的心灵,甚至改变了人的生活。于是,我又想到了法文化。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