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简介:110报警中心突然接到紧急报案称:一名劫犯在医院附近十字路口的6路公交车上,正手持刀具和一枚自制的炸弹挟持了一名女人质,气焰十分嚣张,人质命悬一线!警察不敢怠慢,迅速赶到现场,所见情形比他们想象的还要危急:只见公交车停在路中间,一个农民模样的中年歹徒,右手拿着一把砍刀横在那名女人质的喉咙处,左手则紧握一个引爆器,情绪稍有失控,他便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解救难度之大,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