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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与法定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与法定的区别问题,自然与法定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与法定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马新朝和马萧萧父子在小城开了家服装店。起初,生意说不上好,但亦能勉强维持。父子俩守着这家服装店,不慌不忙,倒也潇洒自在。一天,有位满头银发的老人精神矍铄地走进服装店。"老板,这件西装是前天我过生日,儿子特意买了送给我的。今天试穿才发现,袖口有点破了,你能帮我换一件吗?"老人从手提袋里掏出一件西装,试图递给正在经营生意的马萧萧。刚要递出,老人忽然想起什么,又把手缩了回来。他再次查看那个袖口,发现只是脱了点线,简单补几针就好,犯不着麻烦店里,便红着脸说:"其实也无大碍,算了,还是不换了。"

  • 标签: 服装店 老人 父子 萧萧 生意 西装
  •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 标签: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
  • 简介:110报警中心突然接到紧急报案称:一名劫在医院附近十字路口的6路公交车上,正手持刀具和一枚自制的炸弹挟持了一名女人质,气焰十分嚣张,人质命悬一线!警察不敢怠慢,迅速赶到现场,所见情形比他们想象的还要危急:只见公交车停在路中间,一个农民模样的中年歹徒,右手拿着一把砍刀横在那名女人质的喉咙处,左手则紧握一个引爆器,情绪稍有失控,他便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解救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 标签: 劫犯人质
  • 简介:○爱与恶子曰:“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

  • 标签: 随笔 杂文 杂谈 阅读知识
  • 简介:现代社会中的风险表现为难以感知性、难以计算性、延展性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等特征。制度论的风险社会理论是对现代社会发展脉搏的准确把握,具有丰富的现实性。在风险社会理论背景下,传统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义均面临着一系列危机。现代刑法需要在法益观念、立法模式及基本性质等维度对风险社会理论作出回应。

  • 标签: 风险社会 危险理论 刑法转型
  • 简介:一位从国外归来的朋友给我讲了这么一则小故事:一天,她去一位美国老师家做客,看见不满3岁的孩子拿着一把钥匙,动作笨拙地插进锁中,想打开卧室的门,可怎么也打不开。于是朋友主动过去想帮他一下,却被老师阻止。美国老师说,让他自己先些“错误”吧,琢磨一会儿总能把门打开,这样他就再也不会忘记这门应该是怎样打开的!果然,那孩子折腾了很长时间后,终于将门打开了,他欣喜地拍手,其兴高采烈的程度绝非大人帮他打开门所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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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时,才能认定为中止中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重罪的中止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在对“造成损害”的中止减轻处罚时,应当考虑与轻罪法定刑的协调关系。

  • 标签: 中止犯 造成损害 定罪 量刑
  • 简介:<正>一、引言刑法在讨论不作为时,不作为的问题是放在行为论或者构成要件论中加以讨论的。这种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不作为的行为性或者不作为的因果关系问题,特别是,作为刑法争议的核心内容的不真正不作为,最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义务的内容及其根据。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在此讨论没有什么意义,且笔者应该也没有讨论这些问题的资格,不如把这些问题留给不作为领域的其他专家们继续展开深入的研究吧。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行为论 期待可能性 因果关系 好撒玛利亚人法 法益
  • 简介:传统意义上的未成年文化改造主要是文化知识教育和文化实践活动,未产生触及未成年内心和灵魂的力量。未成年的可塑性是改造机遇与改造使命的双重契机。未成年弃恶从善、重塑新生是改造的目的,普及爱和善良是文化的要义和终板追求,二者天然有着最佳的结合点。文化改造,重在于化。未成年教育改造绝不能仅仅止于传授知识、技术等,更重要的是普及文明和理性,培育爱和善良,这也是文化改造最深刻的意义所在。

  • 标签: 未成年犯 文化 教育改造 创新
  • 简介:有的教师害怕学生在课堂上出错,更害怕自己出错,认为被学生指出来会让自己没面子,甚至被学生指出来了还装成没听见,将错误藏着、捂着。我认为不应该是这样的,课堂是允许出错的地方,这些真实的错误,反倒成为了课堂教学中最珍贵的教学资源。我们的先人就曾说过"生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何况是现在资讯高速发展的时代,许多学生的知识面甚至比我们更广。因此,我认为对于课堂上偶尔的犯错,教师大可坦然地面对,因为在开放的课堂,

  • 标签: 课堂教学 老师 教学资源 学生 知识面 教师
  • 简介:融入法益理念的伤害原则构成了犯罪化的起点,与其存在着严重冲突的家长主义,很难证立刑法。相对于道义论,结果主义更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最后的手段原则的趣旨,故可以成为划分刑法边界的道德理论。根据功利主义,刑法与侵权法的划分标准有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加害行为及行为人的发现率、受害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行为人的破产风险等;刑法与行政法的划分标准有处罚措施、污名、执法合作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等。当然,功利主义的标准还需受到规则结果主义的限制。根据刑法的边界理论,诸如通奸、乱伦等行为,都不应当被犯罪化处理。

  • 标签: 法益 伤害原则 道义论 功利主义 刑法 侵权法
  • 简介: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的适用。

  • 标签: 加重构成犯 结果加重犯 罪过形式 重大过失
  • 简介: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立法例。过失危险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犯罪心理 罪过心理 犯罪化
  • 简介:刑法之美是指刑法的外在呈现与内在蕴含所给予人们的一种感受。除了外在美与内在关的区分,刑法之美还有优美与崇高关的区分。刑法的优美指向的是刑法的外在与形式,而刑法的崇高美则是刑法内在美的最高表达。刑法之美不仅有着使人们知法、爱法、尚法的法治意义和“丰满人格”的主体意义,而且有着对刑法本身形象的正面直接的塑造作用。刑法之关是一种制度之美,构成了刑法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 标签: 刑法之美 法治意义 主体意义 制度之美 刑法文化
  • 简介:<正>一、刑法中"动机错误"的提出波恩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因精神分裂产生一种幻觉,即男证人(被害人,女证人的现任男友)对女证人(被告人的女友)施加坏的影响。在这种幻觉刺激作用下,按判决书所言,形成了"弄掉被害人"的动机,以"将女证人从被害人坏的影响下解放出来"。换言之,行为人就是在对情境、前提事实认识错误下,形成了错误的动机。由于德国刑法典分别于第211条和212条以是否存在卑劣的动机区分了谋杀和故意杀人。[1]在判决书涉及的案子中,被告错误的认识,一方面导致他犯下罪行,另一方面形成了一个

  • 标签: 人格刑法 动机理论 故意杀人 行为人刑法 犯罪论体系 德国刑法
  • 简介:刑法定原则必须与时俱进,刑法规范内容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多样化,但罪刑法定原则长期被学界定位为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无法充分体现其限制刑罚权滥用的制度价值。随着刑事司法中的最大问题由罪刑擅断到量刑不公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亦应该有所拓展,即从"犯罪与刑罚之法定化"的二元格局迈向"犯罪、刑罚与量刑之法定化"的三元格局。其中,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的法定化,就是量刑法定化的题中之义。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自由裁量权 量刑法定化 刑罚权
  • 简介:刑法社会化是转型社会中刑法发展的一个新命题。在刑法与公众之间日益充满困惑、刑法与社会发展日渐脱嵌的今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作出调适,以消解公众困惑并实现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为此,刑法立法和司法应当克服对理性主义的过度偏爱,妥善解决作为正式规则的刑法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经验知识之间的纠葛,通过建构公众广泛参与的实践机制,以消弭刑法与公众、社会之间的裂痕。充分理解和尊重现实社会,为长期承受国家捆绑的社会及时松绑,还原并扩容社会的自主性,逐步推进刑法社会化进程,无疑是未来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 标签: 转型社会 刑法发展 刑法社会化
  • 简介:刑法司法之美是作为法之美的一种具体的刑法之美的一种形态。刑法司法之美是刑法司法以其外在呈现和内在蕴含所带给人们的一种喜闻乐见的感受。刑法司法之美以剧场美为自身特质,并通过象征、仪式和诉讼语言得以呈现。刑事庭审之美和裁判文书之美是刑法司法之美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刑法司法之美不是为美而美,而是可以助益于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这两项刑法基本价值的实现。在文化建设的倡导中,刑法司法之美是刑法文化的一个新视点。

  • 标签: 刑法司法之美 象征 仪式 诉讼语言 刑法文化
  • 简介:刑法类型化思维并非局限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包含着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和刑法司法类型化思维.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刑法类型化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运用:在宏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刑法典的章节结构和刑法渊源,并提升着刑法的结构合理性与和谐性;在微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罪状设置与具体的刑法解释,并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提升着刑法的实质正义性。刑法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

  • 标签: 刑法类型化思维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