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简介:年初,某小学年仅9岁的学生刘某在课余时间,将画笔塑料帽含在嘴中玩耍,不慎吸入口中。刘某被当场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拍X光片后未查出刘某体内的塑料帽,即对陪同的刘某父亲讲:“孩子可能在说谎玩玩的,回家注意观察或者吃一些不斩断的韭菜等,也许会从大便中自动排出体外。”刘某回家后当晚依照医生嘱咐饮食,但总是感到胸口痛。第二天上午父母再次陪同刘某前往医院复查,医生确诊刘某气管内有异物,当即在门诊室用胃镜夹从口内伸入气管夹取。刘某疼痛难忍哭闹挣扎了一阵后昏了过去,医生急忙让其父抱往手术室开刀取物,待其父在手术室外等了3个小时后,送出来的刘某肢体各部分已毫无知觉,大小便失禁,成了一个植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