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赋予了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当事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私人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首次在立法层面获得肯定,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后,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有十余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见诸报端,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北京律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垄断纠纷案、重庆律师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垄断纠纷案等案件。反垄断私人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诉讼。近年来,许多国家积极倡导并努力推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对反垄断领域的私人诉讼制度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该条文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
简介: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引致垄断力的现象客观存在,对数据的控制可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行为的反竞争效应,数据垄断的规制成为现代反垄断法应然使命。结合数据生命周期与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行为可窥探出数据的竞争影响。芝加哥学派理论指导下的现代反垄断法未能把握多边市场特质从而纵容了数据垄断,反垄断法的执法思路和方法需有所转变。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外,应区分数据权与数据可携带权的配置对反垄断法产生的不同效果,一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协调的制度建构,另一方面需在数据可携带权场景化图谱中觅求推动反数据垄断的平衡点。而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内,则应探寻出依赖于完善必需设施原则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