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是依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审判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赔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是决定程序,它是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对这一特别程序,国家赔偿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主要依据的是(以下简称).明文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从该规定确定的审理程序看,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而不适用开庭审理方式.这种书面审理方式显然无法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如何使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充分行使权利,又具有司法赔偿案件的特色呢?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式,笔者就此作以下探讨.
简介:饱受争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相比其他类鉴定项目较为特殊,鉴定意见决定了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妇女的性自卫能力、罪犯的服刑能力等,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影响较大。然而鉴定本身缺乏实验数据支持的学科特点,以及依靠文证材料的鉴定方法,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的怀疑和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尝试将具有形式公开、当事人参与等特点的听证制度引入该领域,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构建全新的听证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前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举证、质证、阐述争点、行使辩论,对个人主张负举证、说服责任,在参与、监督鉴定的过程中消除疑惑、争议,更能理解鉴定意见的得出。
简介:司法证据效力是影响审判质量的关键因素。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在本质上源于证据的模糊性。从问题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证据效力认定权力过分集中在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是首要原因;而从既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运行的现实状况来看,非法证据也并没有被有效排除。在通过司法程序本身来解决证据效力问题存在一定困难的前提下,势必需要建构存疑性听证制度,致力于解决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存疑性听证制度只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补充,性质上属于司法辅助程序。以存疑性听证来完善司法证据认定制度,要求构建司法证据听证前置程序,将具有程序性质的证据效力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相分离。
简介: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创立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听证。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确立听证制度,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当事人不清法律,或者因身体或工作原因而不能亲自参加听证,法律特别规定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协助当事人听证,使听证更有效。本文拟就听证代理的有关问题加以阐述,希为听证实践提供借鉴。一、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代理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简介:《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事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听证制度以来,在价格决策方面建立的一种行政听证制度。其推行过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行政务公开的有力举措,对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水平、实现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减少盲目性、版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人目前运作情况看,在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透明度不高,民主不够,参予人员不广,甚至把听证会开成了“听政会”的现象依然存在,使本该顺利出台的调定价项目被打上问号。还有许多工作亟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