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了35年之后的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执政党的转型和国家未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转折性的意义,说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这样的重大转折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社会全面和深入转型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国家治理问题的提出有着历史、经济、社会和执政党哲学认识方面的深刻背景;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后现代化国家中的国家治理问题与西方先现代化国家的治理有着明显的重要的区别:在现阶段的中国,所谓国家治理问题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特殊的发展方式积累起来的政治和经济问题以及独特的政治制度促成了中国国家治理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注意到,目前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的关键应该是"治理国家",也就是进行深入的执政党建设和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
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