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千年伊始,移动通信市场率先降低入网费,人们不禁发出疑问:移动通信究竟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2主管部门到底能不能管得住价格?企业应以什么方式来参与市场竞争?价格战是不是最有效的手段?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透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1999年对中国移动通信市场而言是不平静的一年,竞争的火药味异常浓烈,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争相降低手机的入网费和通话费,价格大战硝烟四起,此起彼伏。最后,在主管部门的坚决干预下,降价现象才匆匆收场。千年伊始,联通首先发难,移动通信市场再起降价波澜。当手机入网费、通话费价格战硝烟将再起,人们不禁发出疑问:移动通信究竟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主管部门到底能不能管得住价格?
简介:我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并且在《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原则。具体有鼓励公平竞争、制止非法垄断行为、防止执法机关权力滥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非强制性制度首创于美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其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提高了执法机构处理反垄断案件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执法资源,弥补了反垄断法的不足。在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大形势下,对《反垄断法》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5条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所做出的规定十分笼统,而垄断行为却变得愈加复杂,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法难度。因此,完善经营者承诺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结合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与其他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
简介:【摘要】经营者集中具有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此予以了严格限制。与此同时,为平衡反垄断法中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设置了豁免制度。然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十一余年,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面对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其中诸多瑕疵与空白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本文即从问题着手着重归纳了当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可行性完善建议,以期推动经营者集中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和当代经济发展。
简介: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引致垄断力的现象客观存在,对数据的控制可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行为的反竞争效应,数据垄断的规制成为现代反垄断法应然使命。结合数据生命周期与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行为可窥探出数据的竞争影响。芝加哥学派理论指导下的现代反垄断法未能把握多边市场特质从而纵容了数据垄断,反垄断法的执法思路和方法需有所转变。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外,应区分数据权与数据可携带权的配置对反垄断法产生的不同效果,一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协调的制度建构,另一方面需在数据可携带权场景化图谱中觅求推动反数据垄断的平衡点。而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内,则应探寻出依赖于完善必需设施原则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