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是否为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根据所有权的公示原则来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了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这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受让人有可能在受让该物后又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已经将该物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要求其返还原物,将会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者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无权处分的一种例外,其制度确立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有利于物尽其用,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简介: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