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 观察 肿瘤内科患者采取 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 的临床 影响 。 方法: 研究区间 2017.01~2019.12 , 探究对象为此区间本科室收诊的 72 例 患肿瘤患者,以双盲法原则分组,即参照组 ( n= 36 )和 研究组 ( n= 36 ), 参照组按内科常规化护理实施干预,研究组以此为基础采取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总结对比效果 。 结果: 研究组干预 2 、 4 周后 SDS 评分相较于参照组显著降低 P < 0.05 ;在生活质量指标上,研究组改善幅度与参照组比较更为明显 P < 0.05 。 结论 :肿瘤内科患者采取 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效果令人满意,除改善心态外,亦能促进其生活质量提升,具良好推广前景 。
简介:摘要 目的:为肿瘤内科患者提供标床位分管护士站前移干预并分析护理效果;方法:选取2018年1 月至2019年1 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100肿瘤内科患者患者,将实施常规护理的设定为对照组(50例),将实施床位分管护士站前移干预的设定为观察组(50例),对比两组在治疗总有效率、护理满意度以等方面的情况;结果:观察组各项指标均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为肿瘤内科患者提供标床位分管护士站前移干预,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疾病症状,提高患者护理满意度。
简介:目的分析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对肿瘤内科患者护理的临床价值。方法68例肿瘤内科患者为研究对象,采用随机分组法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34例。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模式进行护理,研究组患者给予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护理模式进行护理,观察并对比两组患者接受护理后的临床护理情况。结果护理后第1周,两组患者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分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理后第2、4周,研究组患者SDS评分分别为(54.42±8.53)、(48.39±7.93)分,均低于对照组的(59.54±9.17)、(58.11±7.58)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接受护理后生活质量较护理前明显改善,且研究组患者生活质量改善程度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肿瘤内科患者护理工作中,对患者使用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护理模式进行护理,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的焦虑程度并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对肿瘤内科护理质量的影响。方法选取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在我院治疗的肿瘤内科患者60例,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30例,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观察组采用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护理,比较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结果观察组经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护理后,患者总满意度为96.67%,对照组患者在常规护理下,总满意度为66.67%,两组结果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在肿瘤内科应用床位分管护理站前移护理效果较好,能够有效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有进一步临床推广的价值。
简介:四人房间,通风不良,空气混沌得让人透不过气来.今天,还得搁在这病房里遭受煎熬,没有陪护床位,受不了也得受,谁让陪护的是自己的娘亲呢.三个患有眼疾的老太太,比赛似的显摆,看谁家儿女有孝心.只有四号床的患者没人陪护,她是一个58岁的退休干部,曾经在一个企业当过领导,看到人家的儿女床前床下地伺候,很不是心思,一直沉默无语.我和小妹就安慰她,周五陪她去手术室做手术,打饭、打水由我们全权负责.她满是感激,让我们亲切地称她黎明大姐.
简介:【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ICU床位对压疮的预防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压疮是一种常见的住院感染,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问题。在ICU环境中,尤其需要重视压疮的预防工作,因为ICU患者更容易患有压力过大的因素。本研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并得出以下结论:ICU床位的选择对压疮的预防非常重要。优质的床位可以减少患者的压力,减少患者发生压疮的风险。适当的床位调整可以帮助患者减少压力集中的地方,从而降低患者发生压疮的概率。此外,定期翻身和换床单等护理措施也是预防压疮的重要措施。总之,ICU床位的选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压疮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治疗效果。
简介:摘要:中国自 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认可机构养老,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养老服务床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的社会需求的问题尤为严重。科学的预测养老服务床位需求,为养老机构制定合理的经营模式,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极为重要。本文根据所给信息以及相关数据,基于阻滞增长原理的 Leslie人口模型,对养老服务床位需求规模的预测问题进行探究。所得结果对养老机构运营和养老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