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宗教团体商法人不同于宗教团体的商业行为,而限定于事实存在的宗教团体出资组建的公司,该公司进行商事经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法人,而这显然是传统民法学说的目的财产难以概括的。宗教团体商法人具有先天的社会资本优势,能够更为有效和广泛地促成社会合作,但是世俗社会中的宗教团体商法人同样可能面临"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宗教理想与世俗规则并不矛盾,高尚的宗教理想能够提升商业的伦理属性,完善的世俗规则能够保障理想的具体实践。当代宗教团体商法人的考察应当从经验与规范两个层面切入,世俗国家则应从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两个层面实现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法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