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来源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影视资源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存在编辑、推荐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的基础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是对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对影视作品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证明他人传播了其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是证实侵权事实存在的第一步。本案权利人虽保全了被诉侵权网站截屏、文件下载进度等信息,但没有保存作品片段,造成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涉案作品事实方面出现困难,本案审判通过结合相关证据对涉案每部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进行精细分析,区别作出不同判定。
简介:摘要自卡努杜在世界电影史上第一次把电影称之为是一种艺术之后,“第七艺术”便成为电影艺术的同义语。卡努杜认为,在建筑、音乐、绘画、雕塑、诗和舞蹈之后出现的电影,并非是一种玩具或客观的记录工具,而是一种超越和综合之前六种艺术形式的一种新兴艺术。而艺术的创作旨为满足人们的精神追求,而中间的桥梁之一就是“语言”。当然作为电影艺术,对其特殊的电影语言的研究也就必不可少。本文在理解影视语言的综合性、亲近自然性、受限传递性、知觉幻觉性、民族弱化性等影视语言的特性的基础上,以影视语言的知觉幻觉性为核心,展开论述。影视语言是社会环境的重要体现,影视语言作为影片内涵的解读有重大影响。影视语言的知觉幻觉特性使影片更容易被观众读懂,也使得要明白影片真正的含义变得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