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任何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是否签订合同、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具体讲,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除国家指令外,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决定签订或不签订某个合同;第二,在签订合同时,有选择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合同内容和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第三.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然,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自由,其前提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正>表现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是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包括以报纸、杂志、绘画、服饰、照像、电影、音乐、唱片、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一切手段发表思想的自由。广义上还包括报道采访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当代人权法上,通常将思想言论自由与集会结社等自由区别开来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即采用此种规定方式。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俯和结的自由。”后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都采用了此种规定方式。在各国人权法上,通常将表现自由的诸种内容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