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特别弱势的雇员,另一类是雇员的集体利益代表。相应地,特殊解雇保护制度实现了两个层面上的功能,对于第一类雇员基于其特别弱势的地位而保护其个体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第二类雇员则是通过对其成员的保护促进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正常运转。德国特殊解雇保护的方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限制解除的事由,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者企业关闭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另一种是要求解除前必须获得主管机关或者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同意。相比之下,我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方式也单一。目前在我国工会改革的背景下,最为迫切的是增强对职工集体利益代表比如工会委员的保护。
简介:通过技术进步不一定能够找到替代资源,而且即使能够找到,也要将经济活动限制在生态承载力之内,如此,就应该大力发展稳态经济;通过技术进步肯定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利用,但是,如果不改变消费主义文化和市场经济资本逻辑,技术进步只可能增加资源消耗,加剧资源危机,鉴此,应该大力发展非物质经济;资源危机并不必然带来技术进步,只有进行制度变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资源危机的解决;在解决资源危机这一问题上,技术进步在很多时候并不一定比制度变革更有利。总之,对于资源危机的解决,制度设置及其贯彻比技术进步及其应用更重要,应该更加重视通过制度变革而不是单纯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资源危机。
简介: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阐述了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改完善情况,认为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五个特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范围广且力度强;法律明确规定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引入“合理人”制度来判断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独立的法律救济方式;悉尼奥运组委会采取一切措施营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指出,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加强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高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位阶,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为《特殊标志保护法》,建立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简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一般规则。此次立法是自2006年我国首次使用该项行政措施以来、继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后,在环境法领域的又一次有益探索。环评区域限批是指当某一地区出现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情况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措施。环评区域限批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应尽快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详细规定环评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措施决定主体、适用期限、行政执行手段、解除条件、验收评估、解除程序、解除决定主体、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则,并重点配套规定“拒绝受理”的例外情形和“暂停审批”的许可中止情形,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