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法行政"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要素,但该要素所预设的严格规范框架逐渐不能适应世界范围内行政权权能结构与行政法规则体系变化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结构性需求。中国行政法改革采行功能主义路径,大力引进行政的公开性与民主性理念及其制度,对原有行政法体系形成较大冲击。"新行政法"试图进行理论回应,其根本的规范性诉求就在于"依宪行政"。这一理论与制度的变化只能回溯到宪法层面进行解释。"依法行政"必须依靠理论背景更加厚重的"依宪行政"才能够克服传统行政法治模式的危机,实现行政法治模式的扩展。本文导引出的"依宪行政"的问题域和制度域还有利于重新思考并探索一种"行政宪政主义"的宪法实施路径,因而具有更为根本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简介:个体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社会人群的关系中,个体认识的发展也不纯属个人之事,而是一种社会群体的历史性任务。因此,个体认识的外化的任务之一就是在与社会人群的交往中通过语言符合扩散传播,以社会关系的形式被评价和认可,然后得以固定和保存下来。这样,个体认识的社会外化实际也就是个体认识群体化(个体走向人群)的过程,它是个体以自己新的社会认知定向和新认知模式渗透与影响群体的认识,从而引起推动社会群体的认知定向、认知模式发生改变直至创立或建构新的群体认识范式即社会范式的过程。这里,交往是个体认识社会外化的活动基础,因为,只有在交往中个体才能获得和实现其作为社会人的角色与资格。交往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以及个体--社会之间相交换其活动、产品、工具,交流、传递其能力、观念、情感、意志等,以达到理解、协调、合作、一致的相互作用过程,是形成和传递一定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和直接的机制。此外,交往还是造就人的素质和能力的一条基本途径。所谓“社会的人”,即是参与到一定社会生活实践中并接受历史的和的他人实践成果手经验(包括语言、知识、工具、各种物质产品以及被实践证明是成功和有效的方法、规范、范例等)后在社会规范与期望的陶冶下被塑造成的精神个体。因此,个体认识的发展必然要通过交往过程实现其全面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