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紧急状态下为恢复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公权力出现适度扩张的趋势,公民私权利克减,原有平衡状态被打破,政府紧急征用人力资源的行为恰恰是对人身自由权限制的体现。尽管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劳务、服务为代表的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国家应急征用客体范畴,但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征用客体扩展至人力资源有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有效的配套救济措施应当在法治框架内予以构建。统一紧急状态下人力资源征用的立法规定,明确征用人力资源的程序和损耗的补偿,创新性地引入精神嘉奖与物质补偿相结合、拓宽内部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下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