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六大重申:“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对各类企业体制改造力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迫任务。但是企业改制行为的超前和如何确定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的立法滞后的矛盾,使某些企业千方百计假借改制企业之名,行逃废、悬空企业原负债务之实,导致企业改制前所负债务的债权受到侵害。
简介:摘要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这算是最高院酝酿和总结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算是对2003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之债务的认定划定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边界。随着最新的《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一时间有人欢喜有人忧。那么《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利器呢?其对于“夫妻债务第24条是否有查缺补漏的作用呢?笔者想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简介:摘要夫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进而形成一个小的团体,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个体的存在,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夫或妻一方也可以个人名义独立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事与其个人相关的社会生活,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夫妻,最初是以其共同生活,生育后代为初衷,主要是所具有的身份功能,维护社会伦理道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之间作为一个小团体,或者夫或妻一方为了相互之间的共同生活,在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与社会群体产生财产之间的联系,不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生活,也会影响到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之间逐渐由最初的身份关系为主到现在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并重。
简介: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没有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所保护的债务类型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如果将合伙人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等,会使得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同时,合同之债已成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常态,此时合伙人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无辜合伙人来说完全是有失公平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将合同之债纳入有限责任债务类型,但该纳入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合同之债。